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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关于《章程(修订草案)》和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(草案)》的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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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6-06-01 浏览次数: 249


附件1

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

章程(修订草案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,是由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本会简称陕西安防协会,英文名称为Shaanxi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SXAFXH

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。 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落实创新、协调、自律、服务、规范、共享发展理念,促进企业发展,规范市场秩序,开展行业自律,制定团体标准,维护会员权益,做好为会员单位和为政府部门的双向服务,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技术在创新社会治理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社会公共安全网、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及暴力恐怖犯罪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,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、纽带和中介服务作用,团结依靠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,促进我省安防行业健康发展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,服务平安中国建设,为陕西省社会治安稳定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委员会,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公安厅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。

本会官方网址:www.sxafxh.cn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宏观引导,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。经有关部门批准,开展行业统计,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,掌握会员单位的动态,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建议,反映会员单位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。

(二)制订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,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建设。

(三)参与制定、修订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,推进行业协会标准和提升企业标准,并组织贯彻实施。

(四)面向会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,组织人才交流,搭建并完善行业人才服务平台,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。

(五)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,提升从业企业服务能力。

(六)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成果,引导企业科技创新,支持企业参与政府科技项目,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,组织科研、生产、管理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转化,促进科技进步。

(七)组织本行业技术、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,进行市场预测,传播安防信息,提供咨询服务。

(八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举办相关展览,开展技术交流,举办讲座、讲学、论坛等活动,开展行业内的技术交流,推动企业间的横向联合,繁荣安防市场。

(九)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,编辑出版协会的会刊,运行行业网站、新媒体,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,开展法规与政策、产业与市场、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,指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
(十)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,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,推进行业文化建设,规范企业经营管理,提高企业竞争力。

(十一)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    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,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。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。

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
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;

(二)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
(三)自愿提出申请;

(四)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无不良记录;

(五)遵守行业行为规范;

(六)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(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、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、授权书等);
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其他应享受的权利;

(五)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无法交回会员证的,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无故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无故一年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七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九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十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一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每4年至少召开1次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,不得以通讯、线上方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
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/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二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  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0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

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加入本会两年以上;

(二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自觉践行行业行为规范;

(三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职,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。认真执行本会各项决议,履行会员义务,热心支持本会工作;

(四)在本行业具备一定的影响力,具有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;

(五)重视企业诚信建设,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

(六)社会信用记录良好,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
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
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(五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,1/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,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    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协会应当将丧失理事资格的情况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
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四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监事长1名,副理事长3-13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理事长、监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(招聘)办法,连任届次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,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
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(办公室)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。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 第五节  监事会

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“分会”、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陕西”、“全省”等字样。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。

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,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不得代收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秘书长聘用(招聘)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应当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收取会费,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,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报送,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   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附件2

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

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(草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,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21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1999号)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陕西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》及《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遵循“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公开透明”的原则,实行专款专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用于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是协会收取会费的唯一合法依据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会费标准。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,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应当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/3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。

第四条 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《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》。

第二章 会费标准

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:

(一)单位会员,年度会费为2000元;

(二)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,年度会费为8000元;

(三)副理事长所在的单位会员,年度会费为10000元。

(四)理事长所在的单位会员,年度会费为12000元。

前款第(一)至(三)项会费标准为协会延续执行标准,已依法在陕西省民政厅备案,并在《陕西省民政厅2022年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单公告》向社会公示;第(四)项为本次新增标准。同一会费档次执行统一标准,不实行浮动收费。会员单位职务调整的,自调整之日起按新职务对应标准缴纳会费。

第三章 会费缴纳

第六条 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,会员单位每年按时缴纳当年度会费。

第七条 新加入协会的会员,自批准入会时交纳本年度会费。

第八条 会费交纳账户信息

户 名: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

开户银行:西安银行二府庄支行

账 号:709011580000035989

第九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15日内,向会员单位开具会费票据。

第十条 会员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的,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,可缓缴、减缴或免缴当年会费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且无正当理由的,视为自动退会,自动失去会员资格。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的单位,如补齐所欠会费并经理事会批准,可恢复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会费使用范围

第十二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是为会员提供服务、开展业务活动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,须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使用。

第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,不得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章 会费管理与监督

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,对会费进行管理,合理开支,节约使用。

第十五条 协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会费。

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应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接受协会监事会的监督,接受行业管理部门、社团管理机关、财政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 月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